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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规

北京化工大学校园网网络服务管理规定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日期:2012-09-14
 
一、总则
1、为加强我校校园网管理,推动校园网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2、本规定针对学院各部门提供上网场所服务、www、ftp、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网络日志等网络服务项目而制定。
3、提供校园网络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全院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络新闻内容方面的管理和信息内容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
5、校园网网络服务管理实行主办单位和岗位责任人双重负责制。各系、部、处须明确一位负责人作为管理本单位网络服务的主要责任人,坚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度。
6、各单位提供校园网络服务必须经过宣传部和信息中心批准,宣传部对内容进行审核,信息中心对技术可行性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开通服务。
7、严禁任何单位私自提供网络服务。一律禁止个人提供网络服务,违者将予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关于校内集中上网场所
1、校园内严禁开设经营性网吧;坚决禁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严禁利用校内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设施作为变相网吧从事经营盈利性活动。
2、学校内集中上网场所都应接入学校校园网,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并由校园网提供统一的网络出口。
3、学校内集中上网场所主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提供上网学习、查阅资料、通信交流之用等。上网者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校园网管理条例。
4、各上网场所或机房必须有专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机房的上网秩序、监管上网的内容、排除网络或计算机的故障等。严格上机审核、登记制度,并记录上网者上网时间、离网时间、机号等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要保存完好,备案待查,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5、学校内各上网场所必须制订明确的上网管理规定并张贴公布,严格执行。
6、学校内集中上网场所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
7、各系部处室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上网场所的检查和监督。
三、关于网络服务
1、信息中心向其他部门提供服务器存储空间建立二级网站的,要与二级网站建设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
2、各网站必须制订完善的网站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网站;必须及时有效地管理好自己的网站,定期更新网页。长期不更新网站内容,将限期整改。
3、各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违者将限期整改或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开设论坛、聊天室、BBS、留言板、网络日记等互动性栏目以及FTP服务必须实行实名制,并保留系统日志三个月。
5、开设互动性栏目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负责对互动式栏目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对由于管理混乱,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有害信息传播蔓延的,要限期整改;对有害信息问题突出、管理失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和清除,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宣传部和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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